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告 知 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23执保128号
广西富海吊装有限公司、***、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富海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桂0123民初41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建华支行2585××××8817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12792元,冻结到位金额11279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