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2583号
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人民大道与207省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5D9J6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彬、**,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产业集聚区驰骏车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9163068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请标的由1431512.7元变更为831512.7元,案件受理费由8842元变更为6054元。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丘县磐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