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18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等15人与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
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王**为本案的被告,提出案涉工程中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为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王**,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追加王**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非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第三人***追加王**为被告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