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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6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村民。 原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村民。 原告:***,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村民。 原告:***,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村民。 原告:**崔,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康县村民。 原告:***,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村民。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原告:**,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居民。 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0号1号楼1**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产业集聚区驰骏车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新乐大街东升小区6幢3层西室。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被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村民。 原告***、**、***、***、**崔、***、***、**诉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央措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