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65号
原告:***,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锦屏镇卢家坪村村民。
原告:***,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文君路居民。
原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民。
原告:***,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瞿昙镇磨台村村民。
原告:**,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克苏市南城街道塔南路居民。
原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硝尔村村民。
原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平头乡双柏村村民。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平头乡双柏村村民。
原告:***,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民。
原告:**,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村民。
共同诉讼代表人:***、***。
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平头乡十里村村民。
被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双流镇高桥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十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央措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