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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70号 原告:***,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原告:***,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原告:***,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原告:***,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村民。 原告:***,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居民。 原告:唐光彬,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村民。 原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村民。 原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原告:***,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0号1号楼1**1204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鸟志成,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产业聚集区驰骏车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新乐大街东升小区6幢3层西室。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村民。 被告:**,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村民。 第三人:***,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97号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光彬、***、**、***与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唐光彬、***、**、***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计3743元,由原告***、***、***、***、***、唐光彬、***、**、***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