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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2民初364号 原告:**,女,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居民。 原告:***,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村民。 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村民。 原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村民。 原告:陈娟,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乡村村民。 原告:***,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高塔乡村民。 原告:***,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高塔乡村民。 原告:***,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燕山乡村民。 原告:蔡淑英,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燕山乡村民。 原告:***,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燕山乡村民。 原告:***,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燕山乡村民。 原告:***,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村民。 原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村民。 原告:**连,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镇村民。 原告:**,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村民。 原告:***,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八庙镇村民。 原告:代娟,女,199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石滩乡村民。 原告:***,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东榆镇村民。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居民。 原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镇村民。 原告:***,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高塔乡村民。 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0号1号楼1**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鸟志成,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产业集聚区驰骏车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新乐大街东升小区6幢3层西室。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盘龙镇斑竹林村村民,现住该村7组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坤,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铁佛塘镇铁佛塘村村民,现住该村6组51号。 第三人:***,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东路居民,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娟、***、***、***、蔡淑英、***、***、***、***、**连、**、***、代娟、***、***、***、***与被告青海长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东西矿建设有限公司、**、许坤、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娟、***、***、***、蔡淑英、***、***、***、***、**连、**、***、代娟、***、***、***、***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蔡淑英、***、***、***、***、**连、**、***、代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娟、***、***、***、蔡淑英、***、***、***、***、**连、**、***、代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1元,减半收取计7135.5元,由原告**、***、***、***、陈娟、***、***、***、蔡淑英、***、***、***、***、**连、**、***、代娟、***、***、***、***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央措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