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特212号
申请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陈同一,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产业集聚区崇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0WFPY7F。
法定代表人:张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行政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88083699K。
法定代表人:王汝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志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申请人:谭志勇,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志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经汝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工资款80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河南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谭志勇,于2020年8月28日,经汝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秦献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