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瑞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泉清,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