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泉清,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