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1民初30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楠楠,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
被告:***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玉连。
原告***诉被告***、***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3,14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3,145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调解前,原告***撤回对被告***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扶沟县土寨南桥梁建设工程。被告***鑫城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分包给无桥梁施工资质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包清工承建位于扶沟县土寨南桥梁改建工程,约定承包款为83,145元,工程款分批支付。原告完成双方约定的工程后2012年底竣工交付使用,被告***仅支付40,000元工程款,剩余43,145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其余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43,145元;
如被告***未按时给付工程款,被告***应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以43,1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