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2887号
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4好楼4单元1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七格商业中心6幢103室、5-1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