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3207号之一
原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七格商业中心6幢103室、5-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TRQ997。
法定代表人:**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可依,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4号楼4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2315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