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七格商业中心6幢103室、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4号楼4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李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362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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