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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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91民初549号



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豪七格商业中心6幢103室、5-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TRQ997。




法定代表人:张金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可依,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4号楼4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231530W。




法定代表人:李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淑芳,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也酒店)与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也酒店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也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亨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淑芳、郭希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也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修复费用1345102元以及挡水条、玻璃门及隔断、门槛吧、坐便器、大理石洗脸台、智能玻璃镜子、门套等拆除重做费用778310元,合计212341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程修复期间房租损失452544元;3.判令被告承担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的利息损失206059元(以25759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2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止的利息,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450803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亚朵酒店杭州金沙湖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杭州金沙湖店项目进行装修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国家优良标准。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提供相应资料以便原告验收,原告无奈于2017年11月17日使用案涉酒店。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酒店装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例如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房间地砖空鼓、不平整,走廊墙面不平整等等,遂多次要求被告修复,但对方未予回应。原告认为,涉案装修工程保修期应为二年。即使自2017年11月17日原告使用起算,至今仍在保修期内,被告依法应承担保修责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先后委托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永信工程造价审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成因及酒店卫生间墙砖和地砖、走廊墙面、空调基础梁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量、修复费用、修复时间进行鉴定。鉴定公司先后出具了编号为JG1518012号、JG1519007号、XSJ190017号、SJ20-004号、杭永鉴定(2020)317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存在卫生间墙砖和地砖空鼓、卫生间墙砖和走廊墙面不平整等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由于现场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把控不严、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鉴定报告显示,工程的修复费用需1345102元、部分工程需拆除重做费用需778310元,合计2123412元。工程修复时间为40天。另,原告为鉴定支出鉴定费共450803元。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亨达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为原告施工的案涉装饰工程已经原、被告和原告的加盟商亚朵酒店总部共同验收,质量合格,原告也已于2017年11月17日开业使用,这有《工程竣工验收回执单》和生效的一审、二审判决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未提供相应资料供其验收、其无奈于2017年11月17日使用案涉酒店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谎言。二、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使用过程中,其发现酒店装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例如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房间地砖空鼓、不平整,走廊墙面不平整等等,遂多次要求被告修复,但对方未予回应。”更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属于歪曲事实和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1.首先,本案中,案涉酒店装饰工程根本没有出现过卫生间墙砖脱落的情形,原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次,卫生间墙砖空鼓,房间地砖空鼓、不平整,走廊墙面不平整等等,都是少数情况,远远没有达到或者超过国家质量标准和规范所允许的20%的比例。根据国家质量规范的明确规定,被告施工的案涉工程,完全符合施工当时和目前现行的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无论是在验收当时,还是目前仍属于合格工程。2.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其发现酒店装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本身就不存在、不成立,同时,其所使用的“出现”二字也是错误的,不准确的。本案中被告所施工的整个工程项目或所有分项工程均没有新发生或者新出现任何内在的或者外观的变化和改变,即没有发生变形或损坏,原告所谓的质量问题,都是原告验收当时按国家质量规范认可是合格的,现在又反悔主张自己新发现的质量缺陷。即原告是在被告于2018年7月对其提起诉讼向其索要工程款后才开始主张被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三、原告不清楚、不了解工程合格标准。同时原告对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存在错误理解。根据国家标准的明确规定,抽查样本80%以上符合规范规定,即属于合格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目录和条文中把整体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根据部位、用料和工艺不同分成抹灰工程、外墙防水工程、门窗工程、吊顶工程、轻质隔墙工程、饰面板工程、饰面砖工程、幕墙工程、涂饰工程、裱糊和软包工程、细部工程,每一项都是一个种类的分部工程,每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又分为主控项目质量标准和一般项目质量标准。对照被告所主张的质量缺陷,和要求鉴定的质量问题,都是一般项目,而没有一项是主控项目。原告所主张的“卫生间墙砖空鼓、脱落,房间地砖空鼓、不平整,走廊墙面不平整等等”都是国家规范中规定的分部工程。这些分部工程的质量无论是在2017年11月7日验收当时,还是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时都符合评定为合格工程的标准。四、原告所主张的质量缺陷不是违反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对原告的保修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本案中,原告无论主张工程质量返修、返工责任,还是主张质量保修责任,均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因为本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且已开业使用,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已不存在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工程返修、返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只承担保修责任。其次,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质量保修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只应对“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不属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应承担保修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作为案涉酒店工程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只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并且是“质量不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且修复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对保修的质量缺陷的种类和范围没有作出约定,即被告不存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只存在法定的保修责任,而原告所主张的关于“卫生间墙砖的空鼓、平整度、卫生间地面的空鼓、平整度、走廊的平整度”的质量缺陷即使存在,但因没有超出20%的比例标准,不影响装饰效果和正常使用,又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强制性标准,可见不属于法定的保修责任。鉴于本案中没有出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无论原告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返修责任还是主张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均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均不能成立。五、被告施工的酒店工程的法定保修期限已届满,在法定保修期间内原告从未向被告发出过保修通知,被告的保修责任,依法已经免除。被告施工的案涉酒店自2017年11月7日验收合格至2019年11月7日为期两年的保修期间已经届满,在法定保修期内,整个装修工程或各分部工程均没有出现或发生任何改变或损坏,不存在需要保修的项目和内容。被告的保修责任随着保修期限的到期届满,已经免除。原告虽然通过诉讼提出了被告装修工程不合格的质量异议,但质量异议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并行不悖。保修责任是对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的修复,而本案工程保修期限内没有出现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也没有出现和发生实际影响使用功能和效果的项目和分部工程。不符合国家法律对保修责任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判例对质量返修责任和质量保修责任的界定。六、本案案涉鉴定单位的5份鉴定结论均存在明显错误,无法成立,并全部非法、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采信。1.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JG1518012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错误的和非法、无效的,依法不应采信。该鉴定机构不具有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或检测资质或工程质量保修鉴定资质。不符合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的法定条件。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是本诉讼案件中委托和形成的。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目的为“对案涉房屋、卫生间、墙砖和地砖平整度、空鼓,走廊墙面平整度和放空调的基础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这明显属于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的质量责任进行鉴定,而不是对质量保修责任进行鉴定,与本案原告的诉请和主张没有关系,与被告本案中应承担的保修责任文不对题。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鉴定意见与原告本案诉请无关,其余三项鉴定意见均不成立。第一项意见引用的条文不是强制性条款,都不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强制性标准。更重要的是鉴定意见所引用和使用的两个规范关于质量是否合格的评定标准都是检测和抽查的点(处)比例不超过20%的、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效果的都是为合格。原告案涉酒店已正常营业和使用3年零2个多月,这些所谓的不符合非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都没有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仍符合质量合格的标准和条件。第一份鉴定书中,只统计了墙砖和地砖空鼓和不平整的块数和点(处),但没有统计和计算所占总数的比例是多少,是否达到或超过20%比例,本身也无法评定和得出所检测、鉴定的分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这就是第一家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不了解、不熟悉鉴定业务,不了解合格与不合格标准而胡乱鉴定的表现。更重要的是,第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的组织鉴定时间是2018年11月20日,该时间鉴定就应当适用当时的现行有效规范,而第一份鉴定意见书中所引用和适用的鉴定意见中所引用和适用的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是在2018年9月1日就明确废止的规范。这也是第一家鉴定机构不了解、不熟悉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业务的表现。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鉴定机构检测认定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量、点(处)本身也是错误,不成立,被告不予认可的。也是与后续的其他鉴定报告中现场勘查的数据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出入的。第2项关于案涉卫生间墙砖平整度,907室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其余9间卫生间墙砖平整度均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不合格的房间数和墙砖块数显然远远没有达到和超过总房间数136间和总墙砖数量20%的不合格比例,属于合格分项工程。关于1006室和1309室卫生间地砖平整度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其余8间地砖平整度均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9条规定,也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4页中地面平整度汇总表可知,除1006室和1309室之外,501室的实测最大值为2.5mm,602室的实测最大值为2.5mm,703室的实测最大值为2.5mm,812室的实测最大值为4.0mm,907室的实测最大值为5.0mm,1107室的实测最大值为3.0mm,1208室的实测最大值为5.0mm,13A10室的实测最大值为3.0mm,鉴定人只知道表6.1.8条规定的允许偏差为2.0mm,鉴定人竟然不知道该规范相关条款中还明确规定,“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的明文规定。也就是1.5倍的规定,按照1.5倍偏差值计算,501室、602室、703室、1107室、13A10室也都是合格的。不合格的只有812室、907室、1208室三个房间,根本达不到不合格地砖块数的20%,和房间136间总数的20%,又同时不影响适用功能和效果,也明显属于分部合格工程。其不合格意见,明显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另外,最根本的是这些标准还都不是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被告应承担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第3项,关于案涉房屋5-14层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11.1.5条的规定,同样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理由是鉴定人走廊平整度的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错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1条裱糊与软包工程第11.1.1条规定本章适用于裱糊、软包工程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1.1.3条规定:“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为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走廊按施工面具30㎡为一间。第五份鉴定报告中已经确定走廊的施工面积为1995平方米,5-14层共10层,每层走廊面积为195.5m²,每30m为1间,显然每层应划分为6.5间,10层应划分为65间,该鉴定意见书中记载鉴定人每层测量22处,共测量220处,只有10处不合格,具体到测量处来说,10处不合格未达到220处的20%;也就是说每层只有1间不合格,不合格的间数没有达到和超过每层6.5间的20%比例,10间也没有达到总数65间的20%。同时,鉴定人对走廊每间中平整度不合格的面积数没有统计,对不合格面积数是否超过该间面积的20%比例没有统计,对平整度不合格的总面积数没有统计,对不合格的总面积数占全部走廊总面积1995m²的比例数是否超过20%比例没有统计,这样导致该裱糊分项工程无法评定为不合格工程,无法得出不合格的结论。另外,原告已正常营业使用3年零2个多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同样符合应属合格工程的规范规定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不合格的质量瑕疵所适用的标准都不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告不应对此承担保修责任。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本案的问题不是重新验收,退一万步讲,即使再重新验收一遍,被告施工的工程仍符合合格标准和条件。另外,还需要注意和强调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书后附的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资质,同时其资质证书本身已经过期失效,其后附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017年1月22日,其鉴定时不在有效期内。且该鉴定机构被杭州市质监局做出过处罚,处罚原因为超范围鉴定。综上,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非法无效,不应采信;2.本案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即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G1519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样非法无效,不应采信。首先,该公司在该次鉴定时仍没有取得、也不具有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或检测资质证书,也没有取得、也不具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或检测资质证书,或工程质量保修鉴定资质,不属于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次,该公司不熟悉、不了解鉴定业务和规范,鉴定方法、鉴定依据和鉴定意见均严重错误。其鉴定意见第1项案涉房屋抽检的5间卫生间墙砖和地砖存在空鼓,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8.3.5条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6.2.7的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为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中没有统计空鼓的墙砖和地砖块数占该房间墙砖和地砖块数的比例是否达到和超过20%,实际空鼓数是否达到全部136间客房墙砖、地砖总数量的20%,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根据质量规范的规定,符合合格标准,不能得出质量不合格的结论。第2项鉴定意见“案涉房屋5间卫生间墙砖平整度,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表8.3.11条规定;805室和908室卫生间地砖平整度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的规定,其余3间地砖平整度均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6.1.8条的规定,”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的记载,除805和908室之外的502室实测最大值为2.5mm,603室实测最大值为2.5mm,1008室的实测最大值为3.5mm,鉴定人只知道允许偏差值为2.0mm的规定,但不知道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相关条款关于“偏差最大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的规定,所以502室、603室也是合格的,不合格的只有1008室,1个房间不合格仍没有超过20%的比例,仍属于80%合格,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装饰效果,仍符合合格标准。同时,这些标准也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告仍不应承担保修责任。被告对于第一份、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始终存在异议,不予认可。3.本案的后续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都是以前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基础和依据的,鉴于前两份鉴定意见从程序上和实体结论上是错误、全部不成立的,后续的三份鉴定结论因是建立在错误的结论和基础之上,也都不能成立,依法不应采信。同时,后续三份鉴定意见书还存在其他程序和实体上的严重错误。其一、第三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同样也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鉴定资格,其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中均不包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其二、更严重的是,第三份《鉴定报告》中明确记载其检测时间为2018年10月24日,而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明显该鉴定机构属于提前介入,属于违反程序的未选先定,该鉴定机构应属于原告一方单方选定,再由法院事后出具委托手续,该机构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其《鉴定报告》依法不应采信。其三、该《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签名,只有编制人和审核人签名,同时国家规范明确规定,编制人与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人,而该鉴定报告的编制人方存军与审核人方存军却是同一人,明显违反规范规定应属无效,应依法不应采信。经查询浙江法院网,该公司还被主管部门于2020年4月24日通告处罚,被暂停对外鉴定业务。其四、第四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帅红茗没有在浙江法院网登记备案,不是合格鉴定人员;同时,该鉴定报告只有一个鉴定人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无效;第四份修复方案是以第一份、第二份错误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的,因为第一份、第二份鉴定意见不成立,该修复方案不可能正确,不可能成立,因此同样依法不应采信。另外,该《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依据之一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因案涉工程是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是商业大楼装饰装修工程,而不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其鉴定依据明显错误,鉴定结果同样不可能正确,依法不应采信。其五、第五份《鉴定意见书》属于工程造价鉴定,本身应以第四份修复方案为鉴定依据。而第五份《鉴定意见书》中却没有记载和显示以第四份修复方案报告为鉴定依据,而是没有依据的随意而为,没有任何依据和道德底线的胡乱鉴定。首先,第五份《鉴定意见书》造价第一部分,“走廊分项工程”应属于合格工程,根本不应全部拆除、全部修复,其木龙骨基层、细木工板钉在木龙骨上侧面、防潮石膏面层。满刮腻子,重新贴墙布。灯带、顶面防水乳胶漆各10层的修复项目和费用造价,是不成立的。其更离谱的错误是,原设计图纸上走廊贴的是壁纸,实际施工时贴的也是壁纸,鉴定人却擅自做主,让改贴壁布。灯带和顶面防水乳胶漆根本都不涉及,原告没有主张,修复方案里没有提及的项目,属于第五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人擅自增加的修复项目。第五份《鉴定意见书》按走廊全部拆除、全部修复的造价不正确,不客观,不应采信。造价第二部分“卫生间墙砖和地砖修复造价”,也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被告在上面已明确证实卫生间墙砖和地砖分项工程依据质量规范属于合格工程,而不属于不合格工程,该鉴定意见的全部拆除、全部修复,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造价第三部分防护及拆除费用,是没有道理的,没有依据的。因走廊工程符合合格标准,第五份《鉴定意见书》的造价第三部分的“走廊墙布铲除,块料面层铲除地面砖、块料铲除石材面,块料铲除墙面砖,客房防护费用”都是不存在的,不应发生的;第五份《鉴定意见书》造价第四部分关于“挡水条、玻璃门及隔断、门槛板、坐便器、大理石洗脸台、智能玻璃镜子、门套等”拆除重做项目即造价,更是毫无依据,荒唐的过于离谱。因为这些项目,原告没有主张不合格,第一份、第二份鉴定意见也没有涉及,更没有不合格,第四份鉴定意见即“修复方案”中,也没有要求拆除和修复,鉴定人擅自决定拆除和修复,没有任何依据,属于擅自做主、擅自添加的毫无道理的修复项目和造价,更是不应支持和采信。该第五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鉴定时只有一人到现场勘验,还不是鉴定人,程序违法。梁伟是实际鉴定人却没有注册造价师证,违反法定程序,同时梁伟即使作为辅助鉴定人也应当具有有效的工程造价造价员证书,然而,第五份鉴定意见书中却没有按规范要求后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个人的资格证书,特别是梁伟的造价员证书。七、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不应支持。1.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工程修复费用1345102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请求数据来源于司法鉴定,但由于第一份、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不能成立,以此为依据的修复费用造价鉴定意见同样不能成立;同时,案涉争议项目仍符合合格标准,所谓的不合格的质量缺陷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告不应当对此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修复费用。原告请求的挡水条、玻璃门及隔断、门槛板、坐便器、大理石洗脸台、智能玻璃镜子、门套等拆除重做费用778310元,因不属于修复方案中的项目,也不属于第一份、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认为不合格的项目,根本不应修复,被告更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同时,这些分部项目不影响整体装饰效果不影响正常使用,原告已正常经营使用三年之久,从未停业,从未影响经营使用,即是最有力的事实证据。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工程修复期间的房租损失452544元,因原告主张的修复不成立,该费用不应发生,也没有实际发生,被告根本不应承担。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对维修的时间和期限没有办法鉴定”,原告所主张的房租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损失数额无法计算和确定,法庭对其该项诉请依法不应支持。3.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原告主张不合格,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成立。原告所主张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被告保修范围,原告所主张的维修费用和房租损失不应发生,也不是被告责任,其利息损失无从谈起,法庭对此项诉请同样不应支持。4.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450803元,毫无道理,不能成立。本案的全部鉴定意见和结论均明显错误,其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明确规定,并属于无视国家规范明文规定的公然违反和对抗,不但无法成立,反而属于徇私舞弊,枉法鉴定。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或鉴定单位退还费用,尤其是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费,因为是发生在本案之外的关联案件中,原告在关联案件中已经撤诉,该鉴定费用已经确定由其负担。原告再让被告承担该次鉴定费用,更是毫无道理。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均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亚朵酒店杭州金沙湖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装修酒店五至十四层,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443万元(其中卫生间墙砖、地砖及走廊墙面工程款约为695670元),工期为130日;甲方保留工程总价5%为保修押金,本保修金在乙方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保修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若乙方责任延误工期,延误7天支付10万元违约金,延误15天支付20万元违约金,延误30天支付60万元违约金。合同未约定保修期限。上述合同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金土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赵林炎签订。2018年7月30日,亨达公司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金也酒店支付工程款3780254.515元;2.金也酒店支付其他项目配合费125000元;3.金也酒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85499.58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自2017年9月7日暂计至2018年9月7日,实际至还清之日止);4.案件诉讼费由金也酒店承担。该案案号为(2018)浙0191民初2086号。该案审理过程中,金也酒店提起反诉,诉请判令:1.亨达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延误工期违约金60万元、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841700元;2.亨达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暂定1万元,具体以评估机构鉴定为依据计算实际经济损失;3.亨达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延误工期导致的额外损失2137670.27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金也公司申请对案涉酒店卫生间墙砖和地砖空鼓、平整度,走廊墙面平整度,放空调基础梁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JG1518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案涉房屋卫生间墙砖和地砖存在空鼓,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8.3.5条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6.2.7条的规定;2.案涉房屋卫生间墙砖平整度,907室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其余9间卫生间墙砖平整度均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1006室和1309室卫生间地砖平整度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规定,其余8间地砖平整度均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的规定;3.案涉房屋5-14层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11.1.5条的规定;4.案涉房屋空调基础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中4.1.2条的规定。金也酒店支出鉴定费95000元。后金也酒店撤回对酒店装修质量部分的起诉。2019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18)浙019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10日开工,于2017年11月7日竣工验收,金也酒店在当月开始营业,并判决:一、金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亨达公司工程款1780352元;二、金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亨达公司其他项目配合费87500元;三、亨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也酒店逾期完工违约金600000元;四、金也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亨达公司利息损失(以126785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起);五、驳回亨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金也酒店的其他反诉请求。后金也酒店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浙01民终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案涉酒店自2017年11月开业至今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2019年4月15日,金也酒店致函亨达公司,载明根据JG1518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案涉装修工程存在卫生间墙砖和地砖空鼓及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等质量问题,要求亨达公司在接到函件后五日内协商处理。2019年4月18日,亨达公司送达回复函,载明对JG1518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2019年5月5日,金也酒店诉至本院,案号为(2019)浙0191立预40号,诉请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工程整改、修复费用100万元(具体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2.被告赔偿原告工程整改、修复期间营业损失50万元(具体以评估鉴定结果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金也公司申请对案涉酒店房间抽样5间,由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样房间卫生间墙砖、地砖空鼓及卫生间墙砖、地砖平整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出具JG1519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案涉房屋抽检的5间卫生间墙砖和地砖存在空鼓,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8.3.5条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6.2.7条的规定;2.案涉房屋抽检的5间卫生间墙砖平整度,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8.3.11条规定,805室和908室卫生间地砖平整度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的规定,其余3间地砖平整度均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表6.1.8条的规定。金也酒店支出鉴定费25000元。根据金也酒店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JG1518012号、JG1519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质量问题成因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2月16日,浙江新世纪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XSJ19001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5.1.地砖空鼓、地面瓷砖平整度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分析及成因:房间地面铺装设计要求为钢筋混凝土楼板→最薄处20厚1:3水泥砂浆(找坡)→1:3水泥砂浆找平→1.5厚聚氨酯防水涂膜层→10至15厚1:2水泥砂浆结合层→8至10厚地砖。现场破拆602房间、603房间卫生间地面及907房间台盆地面发现,实物为铺砂层→粘接砂浆→面砖。成因:现场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把控不严造成地砖空鼓、地面瓷砖平整度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现场查勘发现房屋地面瓷砖不平整主要表现为地面瓷砖铺装施工接缝高差未按规范(《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表6.1.8接缝允许偏差为0.5mm)要求控制,接缝位置瓷砖顶面形成高差,是形成地面不平整。成因:施工质量把控不严,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要求。5.2.卫生间墙砖空鼓、卫生间墙砖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分析:设计墙面砖粘贴方式为:10厚1:2水泥砂浆结合层→墙面砖。现场于501房间台盆背部墙体,603房间卫生间墙体,907房间卫生间墙体破损饰面砖检测发现501房间现场位于台盆背部墙体空鼓区域进行破拆检测发现,台盆背部墙体粘接墙面瓷砖砂浆与墙体交接处存在大面积空洞即砂浆不饱满,未与墙体基层(砌块)紧密粘接,形成面层瓷砖饰面与砌块墙体基层粘接不牢固和空鼓现象。603房间卫生间墙面瓷砖背部粘接砂浆多处存在明显的空洞现象,砂浆不饱满。907房间卫生间墙面瓷砖背部粘接砂浆多处存在明显的空洞现象,砂浆不饱满。且粘接瓷砖砂浆背部与墙体基层交接处为局部粘接,未与墙体基层紧密粘接,基层的原腻子层未进行全面清理,形成面层瓷砖饰面与砌块墙体基层粘接不牢固和空鼓现象。成因:粘接饰面瓷砖的砂浆与墙体基层交接处砂浆不饱满及与基层粘接不牢固是形成空鼓。墙体不平整成因:1.施工质量把控不严,面砖与墙体粘接砂浆不饱满;2.粘结面砖直接粘于清理不净腻子层。以上两者均可造成面砖不均匀变形,从而出现墙面平整度不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现象。5.3.房屋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分析:现场走廊墙面不平整主要表现为饰面板内凹现象,现场于901房间、1310至1311间房间、1107房间饰面板中部进行破拆发现,内凹部位饰面板下部竖向龙骨侧面较两侧竖向龙骨存在高低差,中间龙骨较两侧底,面板板材用射钉或自攻螺丝固定后出现外侧面层立面较两侧内凹的现象,形成墙面平整度超规范要求。成因:属木装饰板墙的木龙骨架施工时未进行找平处理所致,施工质量把控不严。5.4.房屋空调基础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分析:现场采用钻芯法钻取混凝土芯样发现六层及八层基础梁混凝土明显疏松,取芯机芯筒进尺时,地面上表面周边即出现混凝土疏松、粉碎、散落现象。六层、八层、十层空调基础梁内部取出的芯样明显存在混凝土疏松,粗骨料、细骨料及水泥等粘接料之间无良好的粘接状态且混凝土内部存在明显的气孔。即混凝土原材料配比不合理(粘接料较少)及振捣不密实形成气孔致使混凝土松散无良好的粘接状态,是形成房屋空调基础梁混凝土抗压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成因:施工质量把控不严。金也酒店支出鉴定费154000元。根据金也酒店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酒店卫生间墙砖和地砖、走廊墙面的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5月11日,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SJ20-004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卫生间地砖空鼓修复方案:根据检测报告及现场踏勘的情况,酒店5-14层卫生间地砖存在空鼓,不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中6.2.7条的规定,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将空鼓的地砖全部拆下,铲除砂浆层至结构层,再按照原设计做法恢复卫生间地面。2.卫生间墙砖空鼓修复方案:根据检测报告及现场踏勘的情况,酒店5-14层卫生间墙砖存在空鼓,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8.3.6条的规定。粘接饰面瓷砖的砂浆与墙体基层交接处砂浆不饱满及与基层粘接不牢固是形成空鼓的原因。将空鼓的墙砖全部拆下,铲除砂浆层至基层(砌块),再按照原设计做法恢复卫生间墙面。3.卫生间墙砖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修复方案:根据检测报告及现场踏勘的情况,酒店5-14层部分卫生间墙砖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将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墙砖拆下,根据拆除后砂浆基层不同情况,在原基础面上轻轻凿些毛坑后,再拌有107胶的砂浆重新镶贴,镶贴完后的墙砖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4.卫生间地砖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修复方案:根据检测报告及现场踏勘的情况,酒店5-14层部分卫生间地砖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将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砖拆下,根据拆除后砂浆基层不同情况,在原基础面上轻轻凿些毛坑后,再拌有107胶的砂浆重新镶贴,镶贴完后的地砖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5.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修复方案:根据检测报告及现场踏勘的情况,酒店5-14层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由安装前未检查基层的垂直度和平整度、木龙骨未找平所致。将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墙面饰面板拆除,然后按照原设计要求重新装修。金也酒店支出鉴定费15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四份鉴定书及发票、反诉状、律师函及回复函,被告提交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回执单、在职证明、微信群截图、发票及前台照片、施工合同、(2018)浙019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编号为SJ20-004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与本院委托事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待查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亚朵酒店杭州金沙湖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原告起诉时,案涉工程保修期限尚未届满,被告关于案涉工程超出保修期的主张不能成立。编号为JG1518012号、JG1519007号、XSJ190017号、SJ20-004号的四份鉴定是经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亦出庭或以书面形式对鉴定异议进行了解答。被告虽对四份鉴定持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否定四份鉴定书,故本院对上述四份鉴定书予以采信。因案涉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卫生间地砖、墙砖空鼓及走廊墙面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等质量问题,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原告在保修期内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被告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应予支持。关于修复费用的数额,考虑到案涉酒店自2017年11月份开业至今一直正常经营的实际情况,酒店行业装修合理使用期限,结合卫生间地砖、墙砖及走廊墙面工程款金额,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40万元。因双方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有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9月27日起支付修复费用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修复期间房租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鉴定费用424000元,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25万元。被告关于其不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修复费用40万元;




二、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费用2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331元,由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42元,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89元。原告杭州金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郑州市亨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陈慧军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