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3执3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薛金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健康西路升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崔懿琳,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555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956481.7元及利息,受理费88063元、保全费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账户可用余额较少,未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
三、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2021年3月3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崔懿琳做出强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未查找到人,未实际拘留。
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铠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罗炜
审判员  雷丽霞
陪审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