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民终4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瀛***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珠江路与睢阳大道。
负责人:陈晓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伟,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豫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瀛***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瀛***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7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许长峰
审判员  王颖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