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1226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瀛***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珠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绿色城邦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396040518P。
负责人:陈晓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北豫苑路西东方豫苑10#G号1-2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374289097。
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被告公司员工,工程监理。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瀛***事务所诉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豫14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瀛宋律所对该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豫14民终480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9日,原、被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原告河南瀛***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被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河南瀛***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瀛***事务所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86.42元,退还原告河南瀛***事务所;已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退还被告商丘市健铭装饰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李 冰
审 判 员 李方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锦恒
书 记 员 曹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