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6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中段新丰二街**-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修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8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2019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5月20日、2019年10月31日分别向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19年5月16日、2019年10月22日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并分别划拨18400元、5200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和有价证券等。
4、2019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将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5、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通过本院向公安部门对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控告,追究该公司在诉讼、执行期间转移被保全的财产,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本院已向公安部门移送,目前材料正在审查中。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以后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卫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