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1执6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7月23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河南建之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中段新丰二街**-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修武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8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账户(账号:60×××81)内存款5200元至修武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账户名:修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修武县支行,账号:25×××0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洁
审判员卫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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