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1民初760号
原告: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31207451D。
法定代表人:张琦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希,男,1981年12月8日生,傣族,系该公司宁洱项目部副经理,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7月18日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
原告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