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181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181民初458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74817.87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22元。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某乙公司银行的存款75839.87元及其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价值75839.87元及其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