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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宁嘉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181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181民初458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74817.87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22元。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某乙公司银行的存款75839.87元及其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价值75839.87元及其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