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4170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少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8419P。
法定代表人:*更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道,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428964。
法定代表人:沙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坚,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登封市阳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计2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