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7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抒,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2106号。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新云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东富工业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云不锈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