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9318号 原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21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29号A1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和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与被告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和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大医疗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4649573.39元;2.判令北大医疗公司支付我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以4649573.3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北大医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承接了北大医疗公司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楼VIP、VVIP等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于2014年10月15日进场施工,于2014年11月30日竣工。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了《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楼VIP、VVIP等改造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8252287.43元,其中硬装6267709.78元,软装1984577.65元。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会同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认定涉案项目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合格,后该项目交付并投入了使用。涉案项目竣工后,我公司申请结算金额8485849元,但时至今日,我公司共收到北大医疗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02714.01元,尚欠4649573.42元经多次催告北大医疗公司一直未付,故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北大**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京01破申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大**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公司、北大**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5月31日北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北大**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公司、北大**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重整计划已经通过,故请求该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京01破1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大**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公司、北大**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北大**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公司、北大**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和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北大医疗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