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6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龙区龙门镇龙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红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竞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索尼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一审被告:赵红朝,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赵红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4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秦岸东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