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648号
反诉原告: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龙区龙门镇龙门村。
法定代表人:赵红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正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索尼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红朝、王春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3月20日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原告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江苏华昌铝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反诉原告洛阳市鑫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沙 茹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人民陪审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