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848号
原告:昆明守护神保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区豹子沟18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小区5幢1**6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守护神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新中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守护神保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守护神保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3.5元,由原告昆明守护神保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星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