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民权县财政局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11号 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绿洲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民权县财政局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并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74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权县财政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6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