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26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