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260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