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342号
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驻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9.35元,由原告正阳县顺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