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2民初99号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工业园区(南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中环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