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32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被告***、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于2023年2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国安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财政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财政局撤回对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对被告***、被告***的诉讼,本院予以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