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财保84号
申请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天汇中心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五工厂未付给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96274元予以冻结。**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不可撤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以1396274元为限,冻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五工厂未付给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金昆达暖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余 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