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源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2民初2777号 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川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源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