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11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平顶山市森鹏门窗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西苑路与双丰路交叉口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396785333G(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平顶山市森鹏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享有的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康达彩虹小区2号楼到期债权(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105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622140104602024000××××),担保金额为10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将被申请人***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享有的平顶山市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康达彩虹小区2号楼到期债权(工程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限制处分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已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崔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