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6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
被执行人: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史胜利。
本院在执行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2003)济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平
审判员 王纪玖
审判员 商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段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