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民申8102号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96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李向乔
法官助理苗振林
书记员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