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9001执6615号之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16×××1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6229.6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书记员 黄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