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执异21号
本院在执行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向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6月14日被吊销、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已经入清算程序,济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主体,已经不适格。其异议事由不符合受理执行异议的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曹英涛
书记员 李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