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3215号之一
原告:**县城区***五金电料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县商业广场步行街5栋191铺。
经营者:***,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麻坨村。
被告: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忠,董事长。
**县城区***五金电料经销处与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县城区***五金电料经销处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城区***五金电料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已减半),由原告**县城区***五金电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李宝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