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某某、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2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斌,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瑞。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系台前堤防加固工程一标项目部负责人。
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司毅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伟,公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闫春生,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亮,上诉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孙长征和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燕燕
审判员  郭红伟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