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224民初1826号
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马城镇南小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5689113259。
法定代表人:马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梅,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楼****,组织机构代码:752252825。
法定代表人:张忠瑞。
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70元,由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