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13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司毅铭,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住所郑州市安平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姚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路东路1319号4号楼4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创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