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民终39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院6号楼东3单元45号。
法定代表人闫利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与非法集资不属同一事实,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因非法集资已被列为安阳市监管帮扶企业,且该公司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的被上诉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