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502民初629号
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利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立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违约金1100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加固施工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施工,合同涉及工程位于安阳市明福街与永明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总价款为550000元人民币。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按时完成工程,工程在2015年1月下旬验收并在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因非法集资已被列为安阳市监管帮扶企业,且该公司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董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