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8号院6号楼东3单元45号。
被执行人安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18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莉莉拒不履行法院(2018)豫05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安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