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10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4号院6单元4层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30292T。
法定代表人:闫利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村五组东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94669499。
法定代表人:杨建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苏荷中心1号楼1单元15楼1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7992125U。
法定代表人:张扬,总经理。
关于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22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经结算,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欠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共计335000元。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0550元(其中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5275元、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275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10550元(其中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5275元、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275元);剩余113900元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愿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中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6950元、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6950元);二、案件受理费8249元减半收取4124.5元,由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62元、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62元,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给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三、除上述款项外,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主张;四、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后(诉讼费除外),应按照付款对象开出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如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应向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000元。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不利后果由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六、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三方不得就合同问题再提出任何主张。因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约定的工程款194652元为由”向本院撤回本案中对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河南众英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868.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经营金融理财产品的单位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奥迪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核实,上述车辆均已过户给他人。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必再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7520.5元(含执行费2868.5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霍彩玲
审判员 陈丙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