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三环路28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4-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小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