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6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红风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71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
审判员***
审判员*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