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4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红,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系原告女儿。
被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369626917。
法定代表人:樊旺威。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69弄10-12号。
原告***与被告***、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工资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上海望顺养老院项目做勤杂工期间,工资累计欠付6,000元,由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写下欠条为证,约定2018年12月6日前结清。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给钱,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原告举交证据: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在上海望顺养老院项目做勤杂工期间,结欠原告工资款6,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工资款6,000元,限2018年12月6日前还清。被告***到期未能支付欠付原告的工资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庭审中,因两被告未到庭,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拖欠其工资款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均未到庭,原告举交的欠条上无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原告也未举证两被告系雇佣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双方在欠据中虽未约定给付利息事宜,但被告***迟延履行给付工资的行为,客观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院参照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规定以6%为年利率利息向原告给付逾期利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工资欠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照本金6,000元,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中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上述义务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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